关于超速的讨论,拿了告票怎么办?
2013-7-19
周日孩子们上音乐欣赏课的时候和Joe的LP聊天,说起超速49KMH以下是属于Minor ticket,保险公司记录3年,超速50KMH以上Major的ticket会保持记录6年。关于这个超速的Minor 和Major每家保险公司可能定义有所不同。
查了一下TDMM的说明是:
My auto insurance rate will go up if I get a speeding ticket?
Fact: It may, but not for sure. Insurers have the right to surcharge you for any provincial or federal convictions related to the use or operation of a vehicle. It’s your current driving record that is most likely to dictate whether a speeding ticket impacts your rates. Rules regarding convictions can vary depending on the insurer, but in general the type of ticket you receive is what makes the difference. A minor speeding ticket (up to 49 km/h over the speed limit) would likely have a minimal impact on your insurance rate, but get a major speeding ticket (more than 50 km/h over the limit), and you’re definitely cruising for a rate increase.
今天晚上一个朋友匆匆忙忙打电话给我,说她一个朋友超速拿罚单了,怎么打掉?于是我就在QQ上又问Joe了。
对话如下:我觉得信息有用就保存下来了。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用不上。
是49以下的
你有没有什么比较可靠的服务的可以打告票的?
Joe 9:53:08 PM
YORKBBS车版有个PAUL哥专门指点打超速告票的
免费的
名声不错的
Joe 9:54:09 PM
http://forum.yorkbbs.ca/showtopic-1424110.aspx
链接如下
其它的什么告票专家不要去相信 都是骗人的
Joe 9:57:10 PM
告票一定要 FREE TO GO
语嫣 9:57:25 PM
哦,好的。
我把上面的内容发给她看、
Joe 9:57:43 PM
减轻处罚没用的 保险公司都有记录的
语嫣 9:57:53 PM
那要选择Free to Go?
Joe 9:58:04 PM
保险公司超5KM和49KM都是一样的
FREE TO GO 就是你的保险记录里面没有这个罚单
保险公司看不到的
彻底消除这个单子
不是减轻
语嫣 9:59:07 PM
可以申请的么?
Joe 9:59:14 PM
当然不可以了
要上厅打的
看法官的判决的
语嫣 9:59:59 PM
哦
Joe 10:04:24 PM
打告票的经历和步骤详解-附加SCMP(Paul)的全部精华贴集合-2011/2/22更新Paul哥帖子集合
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有收到告票的经历,不管是超速也好,没带安全带,stop没停等等,收到告票以后该怎么办,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第一,您要知道的就是,当你收到traffic的ticket,按照正常的保险公司的policy来说,你只要不convict你得ticket,你就不用向保险公司declare。那Convict又是什么概念呢,一般来说,你只要交了罚款的钱就是自动convict了,然后会在交通部门留下记录。所以只有把告票打掉才能对你的保险没有影响(当然有些保险公司会给你1-2次的allowance根据你保险的保险历史决定。)
我们一般打告票的原理并不是象电视里面演的,要上庭和证人辩论,然后最后宣判,我们一般用的是打司法程序,简单来说就是拖,这个拖当然也是有技巧的,这个会在下文中提到。拖够12个月,不管什么告票,打掉的机会就是99.9999%了。
好下面开始讲打告票的步骤:
要打告票,首先得去排期上庭,上庭排期在告票后面的option 3 trail option上面有你去排期的地址,这个只能自己去排的,电话排期是不能接受的。这个要在你拿到告票的15天之内去申请,我建议大家,最好越晚越好,要谨记拖字诀,但是一定别错过了,所以在第13,14天的时候去申请排期,以保证万无一失。要知道一般在toronto的法庭case数量是很巨大的,你晚一天去申请,说不定能影响你的排期晚1个月。这样对我们后面的工作就有巨大的帮助了。这里我要说明的是:toronto,north york,markham, sacrb等法庭的第一次排期时间是很长的,基本上来说这些地方第一次排期,都要等10个月左右的。而比如我所在的mississauga,排期基本上6个月之内就会给你排好了。不过也不要怕,这个只是第一次。
等你去申请完排期以后,通常来说在比较繁忙的地方是不会给你notice of Trail的,也就是通知你上庭的信件。这个信件基本上是会寄给你的,所以大家的地址一定别写错,还有这个期间要是有地址的变动,一定要写信通知你排期的法庭,以便notice of Trail能到达你手中。
在收到Notice Of Trail以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向负责你case的检控官prosecutor,发信要求给予你关于你案件的Disclosure,不同的case要用不同的disclosure request的信。这些信件,又要麻烦到Paul了,大家如果有需要请PM SCMP,然后请他发给你。要注意的是,disclosure一定要在距离你上庭时间3个月之前寄出,不然法庭会以你没有给足够时间检控官提供disclosure而当庭deny你得要求。这里有几点要注意:寄disclosure可以选择fax或者邮寄,fax的话,电话号码得找你得法庭询问,fax以后,存根一定要保存好,邮寄的话,我用的都是带signature的Xpress post,至少都要用registered mail,以便以后可以有证据说明什么时间寄出的。
接下来就是要等了,因为有许多法庭有可能在你上庭之前没有给你发出disclosure的话,这个就是一个合理的要求延期的理由,而这种延期不是出于你的原因而是控方的原因,所以这个delay也是后面会用到地方。
我们的目标就是把这种延期储到12个月,我们就能合理的运用人权法案的Chapter7 11b来申请法庭直接取消case了。
一般来说在toronto人口密集地区,排期10个月,然后只要disclosure在上庭前没到你手上,基本上再排一次期,就肯定超过12月了,一旦超过,就99.99999%能打掉了。
那如果说在上庭之前你的disclosure来了怎么办,不用怕,也有办法,首先我们要分析你的disclosure,如果说控方给的disclosure过于潦草,导致我们无法辨别,我们可以申请 Disclosure Disclosure,也就是说要求控方把disclosure用打印的方式发一份给我们以便阅读,这个只能在第一份disclosure无法辨识的情况下运用。还有就是,我们要分析disclosure里面的东西是不是够我们准备我们的defense也就是辩护,如果不够,我们还可以要求further disclosure,就是把我们需要的东西给齐。
我今天的上庭就是要求控方给我further disclosure,然后顺利延期2个月,Mississauga的法庭排期非常快,2个月延期算是比较长的了。不过就算这样我的case到时候也有8个月了。
如果在toronto之前说的密集地区,基本上further disclosure下来,肯定储满12个月了,顺利运用11B 打掉。
那如果是小镇等地方,实在延不到12个月那怎么办,这个也不用怕,大多数的告票在分析之下是完全可以找到自己辩护的方法的。这个辩护的问题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好在我们yorkbbs有Paul大哥在。所以也是不用害怕的。
有关于怎么辩护的问题,涉及到太多不定因素,所以我就不详细说了ps:我也没这个能力和大家解释怎么辩护。
至于怎么运用11B来撤销case,这个也需要大家请教Paul大哥。
总之,1.大家收到告票不要害怕按部就班的来做,一定没有问题。2。不要相信告票专家,今天上庭,48个人,8个因为警察没来撤销的,3个不认罪包括我在内,其他37个都是认罪了,其中至少有一般是告票专家代为出席的,他们能做的和我们自己做的没有区别,而且我们自己做还能做的更好。
我发这个贴是希望大家能更好的运用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鼓励大家犯交规。
所以请那些清高的人们,高抬贵手,这个贴限于讨论如何处理告票,如果要辩论请另开贴。
其次就是麻烦版友朋友善用搜索功能,SCMP的贴里面有很多详细的解释,大家看完了基本上也有个大概的概念了。
呵呵,其他的就看版主能否给个精华了,还有强烈要求版主把SCMP的有关告票的贴精华置顶,SCMP是义务帮我们版友服务的,不是商人。
打告票的策略(一)
这里针对的是已经选择了option 3而写的。须知到绝大多数告票的收票人确实触犯了相关控罪才会被警察票控的。因此,警方是有真凭实据兼受过专业培训的警察站出来配合具律师资格的检察官来指证你。在理论上能够战胜这样的强大组合确是一件困难的事,但世事无绝对,只要懂得如何找出敌人的弱点也不难对抗这顽强的对手。至于如何找寻他们的弱点要看每件案件的不同来应变,一般常见的现象:
(1) 检察官虽然是法律人士对法例认识颇深,但由于每日须要处理的案件实在太多(约100~200宗)故此他们为了清理每日手中的案件宁愿与被告人或告票专家商议调低控罪的严重性来交换他们的认罪,因此,他们最大的弱点是时间不足。
(2) 警察虽然受过有关训练和对提控的条例也有基本认识,但由于他们所训练的主要是在执法方面而非司法,在法律的深一层理解可以说是「新手」如果针对他们的法律认识上是否有出现误控的情况或攻击他对控罪的理解和真正含意应该是他们的弱点。
(3) 被告人的权利:最常见的现象是控方只顾办好自己份内事而缺乏关注被告人的权利,最终因被告的权利受剥夺而控罪被撤销常有出现。
(4) 举证的草率:因为案件太多又不是什么杀人抢劫的罪案,检察官方面多是带领警察口头叙述案件发生的过程,把该警员的作证视作完整的控方举证。如果被告人能够深入指出控方的举证上有瑕疵,控方便无其他有力的办法在「毫无疑点」的法律精神下指证被告触犯有关控罪,基于疑点归于被告的原则案件必须撤销。
(5) 法例的了解:每一位收到告票的人必须要清楚了解法例条文的每字每句,譬如“喝了超过法例规定标准酒精的司机不能操作汽车",如果被告人喝过了酒回车他自己车箱内的司机座位被警察找着,他不能说由于他还未发动该车便不是司机因为在法律定义上他拥有该辆车的锁匙所以肯定有能力开动该车辆,因而符合了司机的定义。
其实我们的目的不一定跟检察官硬拚,而是能够在记录上没有让保险公司可以抓到借口涨价而已,须知到有些记录虽然没有扣分但仍然可以被保险公司涨价的。那些记录均是与驾驶习惯和触犯保险条例有关(保险公司评分标准表可以向我索取)。
由于篇幅有限我只能就此罢笔,日后将继续把我对上述现象加的分析和针对性如何攻击他们的盲点的个人心得与大家分享,希望藉此「引蛇出洞」方法吸引其他高手参与发表他们的心得和策略,慢慢地可以在法庭上看到更多华裔被告不会像现在这么窝囊,每当知道警察出现便立即认罪,不但浪费自己的时间更给人一种赌徒的感觉
打告票的策略(二)
雖然我在上一輯曾經說過我們並不希望與檢控方面硬碰,但是我們也要準備倘若所有招數到出齊仍未把控方甩掉,我們必須有心理準備在開庭的時候有機會與檢察官迎戰。就此,我們必須在證據還未消失之前把它保留下來。
通常可以做到的是把當時的氣象報告(weather network下載)、路面狀況(Google衛星圖下載)、拍攝現場照片、盡快把所有細節筆錄下來、如果涉及交通失事填寫我建議的「交通意外資料表」。上述的材料肯定比警察的記錄來得詳盡,將來盤問證人的時候有很大的幫助,當然,有些資料可能用不上,但如果日後有需要的時候又不能取回來將會是一大憾事(譬如你說限制進入的路牌在夏季被樹葉遮掩,你在冬季開庭時才拍攝成為你的自殺武器)。
現在我們可以進入第二個階段了,這便是當你收到法庭通知開庭日子的時候。這時你要做的便是向檢察官索取他們控告你的憑證request for disclosure。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基本權利,被告人不會自動收到該等憑證而是需要申請索取的。沒有disclosure,被告人在理論上是無法準備如何對抗提控,他們只知道控罪的是什麼罪名,但為何票控和有何憑據被告人是完全空白的。不要拖延到開庭前不久才要求索取disclosure,法庭可能不會允許你押後等待disclosure的。
Disclosure就是尋找控方如果對付你和有什麼證據在手上,索取disclosure是一個很有效的武器,有的時候被告人可能不用準備與控方對戰因為disclosure已經顯示證據不足。有些時候你意為當場被捉是沒有勝利的可能,但收到disclosure後你或許有意料之外的收獲因為。鎗口原來向著控方。
有很多情況disclosure提供你深入追查控告你的證據,例如disclosure內警察記錄了他使用雷達測速器鎖定你當時的車速。這便給你機會質詢該雷達測速器是否有定期保養維修和要求查閱該記錄。控方在這種不斷的尖銳索求寧願放棄對你控告而採取不理會的態度看你是否懂得以申請「證據不足」來撤銷票控,因為每天要處理100-200宗交通案,還要應付你的多方要求,他們撤銷了對你票控只不過少收一百幾十元但不會影響其他案件的進行也是一個理想的結果。
如何索取disclosure?索取disclosure必須以書面形式去函省檢控部門,地址已經印制在告票背頁,你必須在信中列載你的姓名、地址、告票日期和號碼、開庭日期時間及法庭編號等。內容包括要求索取的具體材料。如果你寫上”send me all evidence you will replying on in the trial”,檢察官可能只是給予一部份資料因為你沒有寫出你的具體訴求。
索取disclosure必須證明檢察部門已經收妥。如果他們沒有回應你便可以進一步申請終止審訊,所持的理由是檢控方面沒有提供他們手中的證據給你,使你無法準備答辯因而剝奪了你的抗辯權利,屆時你要出具他們已經收取了你信件的確實證據。
打告票的策略(三)
現在應該說到開庭前的準備功夫了。加拿大是一個多元文化的國家,在《加拿大人權及自由憲章》第14節Section 14 of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清楚列明任何人士或證人出席法庭(民事案件除外)必須給予提供他所了解的語言翻譯作為協助。不過,法庭不會知道你是否需要翻譯員的,所以你必須在開庭前知會法庭預早安排。
如果你的案件已經拖延得時間過長,你可以就此理由申請永久性終止該宗訴訟。這就是我常說的11(b)了。11(b)就是根據上述的人權憲章保障被告人不能被檢控當局拖延聆訊,引致被告人受到不必要的壓力和遺忘案情的細節。
11(b)是要經過書面申請和法官審核及平衡公眾和被告人的利益作出裁決。過程是比較複雜,所以一般人(連大部份告票專家在內)不懂得如何申請。11(b)由申請送遞至開庭聆訊距離不能少於15天,但由佈署至申請應該要有3個月左右時間。至於申請程序和流程可以翻查日前的帖子。我現在正設計一頁11(b)因素英文版檢視表checklist(因為內容涉及很多用詞以英文表達較為適當和較少產生誤解)希望趕及給各朋友索取。
如果你希望採用11(b)申請(多是較嚴重被扣4分以上或醉駕、賽車等才值得考慮),必須自我評估由告票日至開庭日期是否相隔1年或以上?期間有沒有申請過延期和延期的責任在那一方?
有些法官不大願意以11(b)批准終止聆訊的,所以必須加入 section 7,即是控方沒有提供disclosure導致被告人無法得知控方的根據何在而不能準備抗辯。法官如何不願意終止也不能進行聆訊,兩項人權憲章一起出動才能保萬無一失。
我看過有好幾宗由告票專家申請被拒的11(b)案例,理由是他們沒有把section 7也加入申請。他們之所以沒有加入disclosure,因為控方已經提供了給他們。告票專家每當收到告票後他們必定去信索取disclosure,他們的信箋必定帶有電話號碼而檢控部門準備妥資料後便會致電通知他們領取。但沒有代表的個人如果他的索取信上又沒有留下電話號碼,檢控當局便無法通知他領取disclosure(檢控部門也沒有資源回覆和郵寄給每一位索取者,起碼到現在政府尚未撥出這樣的資源)。檢察官多是沒有意識到一個普通的被告人有能力挑戰section 7的複雜法理。
在1990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就Askov一案裁定拖延案件聆訊時間有違11(b)之後,同年超過36,000宗已經排期和尚在排期的案件全部撤銷當時甚為轟動。現在法庭雖然知道這危機,但由於資源配合不上,還有差不多20%案件是無法在預期的時間內排期處理,只希望繁複的程序和法官的把關可以減低被告人的申請而已。
打告票的策略(四)
我仍然堅持策略(一)的宗旨,希望在採取所有行動之後檢察當局能夠知難而退。我們始終還未有受過正式法律培訓,對很多法庭程序和盤問證人技巧掌握沒有檢察官熟練,只不過是由於檢察官處理的案件實在太多,無法在個別交通告票案件上花費大量時間尋找案例和證據。我們採取是以「龜兔競賽」的方法全力以赴為自己的告票爭取脫罪。我深信如果使用我引用的建議(經驗已經証實了我這信念),超過95%檢察官會放棄與被告無謂的糾纏,因為他們除了被你拖累其他案件的進行沒有100%勝算的把握(這是否比告票專家成功率更高?),但不要在開庭前不久才開始採用我建議的策略,因為這只會被法官定性為拖延審訊而遭否決。
如果不幸遇上剩餘的5%必須開庭的話,我們也應該有所準備否則便會跟其他人士一樣,看見警察出庭而檢察官又沒有offer更改較輕控罪便馬上認罪。既然已經做了這麼多的工作和花費了這麼長的時間準備為何不真真正正的與檢控來一場硬碰?就算是輸了也只當作用一百幾十塊買一堂法律實踐課程,學習一下做平民律師的滋味也是十分值得的。何況就算輸掉了官司後你仍然可以在判決前有機會,如果你願意的話仍然可以向法官求情,這便是審訊程序終結時的所謂結案求情mitigation。
相信這一輯是無法有足夠篇幅講及盤問技巧,但我可以簡單的介紹一下法庭內的不同人物擔任的角色。我必須忠告如果遇上可能涉及監禁、刑事、醉駕或停牌等的控罪時,務必考慮聘請一位具這方面經驗的律師協助,被告人亦必須要了解控罪和可能解決的方法。一方面可以配合律師而另一方面可以避免被律師牽著鼻走浪費金錢。最不智的人常以為付了律師費便不用理會,待出庭接受盤問時不知輕重的回答問題,更好的律師也是返魂無術!現在開始講述法庭各人扮演的角色了:
法官Justice of Peace:他們是不需要一定具備法律學位的社會受尊重人士,不過一般被挑選出來的大多數是有律師背景的。我們稱呼法官為”Your Worship”,非法律行業的人士也常會稱呼他為”Your Honour”,不過這稱呼其實是高一級的省法院法官Judge/Justice的尊稱。他是坐在法庭最上層的中央位置。
檢察官Provincial Prosecutor:他們是代表律政司的政府律師亦稱為Crown Prosecutor。他可以與被告人商議調減、更改或撤銷控罪,他的責任是要証明被告確實違反了票控的罪行,他是被告的真正敵人(警察只是控方證人和工具而已)。他坐於法官左手的對面桌前。
法庭記錄員Court Reporter:此人負責傳遞文件給法官和控制審訊過程的錄音,通常他不會也不可以與被告人交談和洽商案情。不過很多論壇的朋友說跟法庭書記談判,其實誤以為Crown Prosecutor是書記(法庭書記有他自己的辦公室,一般是不會出現在審訊中的法庭內)。法庭記錄員是坐在法官右邊對下的桌子前。
警察Police Officer:有時看到發告票的警員坐在或站在檢察官旁邊,他的作用是協助檢察官處理證物,因為證物開始是由他準備提供給檢察官的所以他是比較熟識。
被告人Accused/Defendant:當被告人聲明他不認罪plea not guilty後,法官將會邀請被告坐在法官對面右手邊的桌前(亦即是檢察官的左邊桌前)準備正式審訊。
排期開停超過1年
一般交通告票排期超個1年才開庭已經達到一個無法忍受的狀況。加拿最高大法院在兩件指引性案例中提出了指引給其他法院跟從。
法院很多時候不會自動提出終止審訊的, 都是被告人提出申請再由法官分析是否符合該兩宗案例的指引後才會作出決定。
兩宗案例中的第一宗為1992年加拿大最高法院7位大法官在Morin案中提出了日後法院裁決有關排期開審時間過長的案件是否應該終止聆訊, 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1) 排期的長度 (一般簡單的案件8至10個月為適當長度, 超過了便算作過長)
(2) 法官可以視實際環境作出某些時段的寬免或調整
(3) 拖延的理由, 包括: (a) 基本須要的時間 (b) 被告人拖延的時間 (c)控方拖延的時間 (d) 制度性的拖延 (一般來說是法庭無法安排更早的時間) 和 (e) 其他拖延原因
(4) 對被告人的不公平因素
第二宗是1990年年加拿大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在Askov案中針對法庭排期過長, 即上述的(3)(d)。這宗案件控方完全是沒有阻延或企圖反對被告人的任何申請延期, 而被告人又沒有證據顯示他因此而受到任何損害。最高法院判決說, 就算不是檢察部門和被告的失誤, 但法院的過長排期也是違反人權憲章對被告人做出不公平情況。這宗案件的震撼性導致當年數以萬宗已經排期和尚未排期的過久案例全部撤銷。
如果各朋友感興趣, 我將會找機會把如何申請撤銷(正確的法律術語是「終止」stay) 排期超過一年以上的告票和相關的程序(頗為複雜)與大眾分享。
排期開庭超過1年(之二)
如果手中的告票排期超過1年而你覺又得已經達到不能容忍的地步, 你應用認真考慮是否選擇以《加拿大人權及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內的Section 11 (b)向法庭申請永久性終止該告票?
申請永久終止告票必須完全根據《案省刑事法庭程序規例》Ontario Courts of Justice Criminal Proceedings Rules的第27條例指定的程序和時間表進行:
27.03
填寫人權爭議的申請通知書Notice of Applic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issue須包含
(a)
聆訊該通知書的日期和法庭座落地
(b)
清楚註明申請的解救內容
(c)
所有爭論點包括違反人權法的那個地方, 有關的詳情和法律原則和根據那一項人權法
(d)
支持申請的宣誓文件和相關的書面證據
27.04(1)
必須在開庭15天前把Notice of Application和宣誓文件Affidavit遞交給法庭
27.04(2)
所有上述文件必須分別派送給安省律政廳人權憲章處, 律政廳在多倫多地區辦事處或渥太華辦事處及負責聆訊的法庭檢察官辦事處
27.04(4)
在聆訊前不得少於7天把派送的証明以宣誓Affidavit of Service交回法庭存檔
27.05(4)
申請人必須在開庭15天前派送Application Record和書面陳詞Factum送給上述各部門並於開庭前10天以Affidavit of Service宣誓方式把派送過程證明交回法庭傳檔
開庭當日申請人不用表示是否認罪, 如果法庭詢問申請人是否認罪, 申請人只須要說先行處理侵犯人權的申請才作出是否認罪的決定, 並且根據提交法庭的文件逐一向法庭解釋和申述。
處理告票的方法
對於收到告票除了直接繳交罰款外, 我個人意見是千萬不要選擇Option 2 “plead guilty with explanation”
。由於option 2是「認罪求情」, 換句話來說你巳經確認放棄了談判的籌碼「談判減罪」”plea bargain”。法官鑑於你的「認罪」, 不能像坊間傳聞可以減低你的「控罪」”reduce lesser charge” (這是法官職權不的觸及的), 法官唯一可以做的只能減低被告人的「判刑/罰款」”reducing fine/penalty”, 但是減罰款不能少扣分的。
如果準備打手上的告票的話, 首要必須盡快搜羅一切資料, 因為一年後開庭的時候很多人是無法完全可以記憶得所有發生的細節。搜集的資料包括當天的天氣狀况、事發地點、方向、車速、時間和日期、現塲車輛、與警察對話內容、証人等等。
收到告票後, 一般有5個處理的方法:
1)
如果你願意支付告票上的金額和承担相關的扣分(如有的話), 你可以按告票背頁的指示交費。
2)
選擇認罪求情, 這種方法是我最不願建議的。
3)
要求開庭聆訊(日後我將另文說明)
4)
選擇初次出庭”first attendance”, 目的是試圖與檢察官談判調低控罪性質, 但這程序不是每一法庭均有提供。
5)
完全不作理會。這情形代表被告人放棄了抗辯, 在15限期過後法庭將會寄出一張判決通知書Notice of Conviction給被告。
另一種告票名為「傳票」Summons, 這種傳票是較嚴重的交通罪行, 必須親身送交被告人確保他出庭應訊。
任何被告人選擇了3)
的處理方法後, 還有充足時間準備他們的案件, 因此不需急於决定是否找告票專家。
在開庭前3個月被告人必須開始他的準備工作了, 否則, 開庭的時侯他的任何申請也有可能被拒的, 理由是他巳經充足的時間準備不可能在最後見到法官時才提出, 有明顯的拖延企圖。
交通燈自動攝錄告票
交通燈攝錄告票Red Light Camera Ticket是屬於市政府所管轄的。這種告票有下列特點:
(1)
在街道的交匯處有兩盞以上的拍攝機, 它們只感應車輛在紅燈時才拍攝下來
(2)
當車輛在紅燈亮起時超越燈號自動拍攝機便會錄取該車輛, 同時當該車輛到達對岸時另一拍攝機同時攝錄該車
(3)
不需要簽發告票的人員出庭作供
(4)
不設Disclosure的機制
(5)
不會拍攝到車內人士的面貌否則無效
(6)
被拍攝的照片上中央有3行數碼
在200年10月5日安省上訴庭就The Regional Municipality of Waterloo vs. Jin-Di Yan一案裁定Red Light Camera Ticket無效故此不被法庭接納。箇中原因是根據Part XIV2 of the Highway Traffic Act, Section 205.25(d) HTA及Provincial Offence Act Section 3(1)規定該兩張被拍下的汽車照片上的數碼或密碼必須轉化/轉譯出照片的日期、地點和時間, 但該告票沒有作出上述的轉譯, 故此便成為一 張沒有意思的相片不能舉証觸犯告票上的控罪。
有一個很奇怪的現象, 一般人以為被拍下照片便無法脫身再兼該種告票是不須扣分, 所以大多付款了事, 市政府又一直沒有修改該告票格式把密碼轉譯成為時間日期和地點, 因此, 如果收到這類告票只需根據上述理由再引用Jin-Di Yan 案例便可撤銷。這種告票排期大約3個月時間, 而它的option 1是排期開庭, option 2是認罪求情, 與其他交通告票有很大不同。
與告票專家簽訂恊議
我在論壇上多次指出我是極不讚成找告票專家處理自已的告票,理由是﹕
(1)
很多所謂的告票專家其實是沒有牌照出庭的,只是把客人的告票轉交領有執照的paralegal代為處理因此是無法跟進的。
(2)
差不多所有的告票專家都不會告訴客人開庭日期以避免客人出現法庭看到他們沒有準備為客人打掉告票。難道你會相信沒有被告出庭給證供可以說服法官判被告無罪的荒謬言論嗎?所以只有3個可能性,一是警察不出庭告票自動撤消,二是與檢察官談判調低控罪但仍有記錄,三就是前二者都不成功告票輸掉。這3種情形就算被告自已也可以做到何須花費金錢找人代辦呢?
不過在論壇上仍然不時看到慫恿或介紹別人找告票專家的帖子,我希望在此向那些不聽勸告堅持找告票專家的人士提供一個建議,倘若真的要聘請告票專家,為了保障自己不被出賣在簽訂聘書的時侯也應該加插或寫上下列字句並要求告票專家簡簽,保留一份副本存檔:
Rider:
(1)
Upon receiving the date of trial or any adjournment (your name) must be given informed; and
(2)
No plea bargain can be made without the prior consent of (your name).
告票罰金錯誤的後果
我們一向以來收到的交通告票必然有一個罰金填寫在上面的(傳票summons除外)。各位有沒有質疑過該罰金的準確性?如果出現了錯誤將會產出什麼後果?
今年5月30日安省上訴庭就Donna B.Young及另外15位被告人被倫敦市法官Levitt在所有上述被告人沒有理會告票的情況下撤銷了16張不符合指定罰金的
交通告票作出罪終裁決[London (City) v. Young, 2008 ONCA 429]。
該宗案件的爭議點純粹是的法律程序。當被告人收到告票後他們必須根據Provincial Offence Act(POA)的第5.1, 6, 7或8條選擇繳費、認罪求情或開庭抗辯等的相應方式。
倘若他們完全不理會該告票,在15天限期過後法官將會根據POA第9(1)(a)賦予的權力簽發缺席的裁判。在簽發裁判時如果法官發現告票上的內容不全或出現錯誤時,法官必須按POA的9(1)(b)條把告票撤銷。
倫敦市Levitt法官在2006年5月30和31兩日先後撤銷了16張罰金錯誤的交通告票。檢察官因此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並同時指出原審法官應該運用POA第34(1)條以案件「在法院進行」的任何階段均可修改告票內容而並不是以撤銷告票來處理。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官是正確的運用了POA 9(1)(b)條,原審法官的處理方式是在他的辦公室office內進行而非「在法庭內」進行,在沒有任何一方的申請(motion)或出現的大前題下原審法官只能根據文件辦事不能自行修改告票。
這案例發現了下列的狀況:
(1) 這樣方式的撤銷只限於一般的交通告票(因為是根據Part I of the POA才有9(1)(b)的產生),所以超速、闖紅燈等亦包括在內;
(2) 這是冰山一角,只被整個司法部門其中的一位法官發現出來,可能還有很多同樣的告票存在不同的法庭尚未被發現;
(3) 由於罰金不時修訂,導致前線警員未能及時update亦有可能條例太多而被看錯了前後條例的罰金數字;
(4) 被告人必須採取「不理會」的態度才可以移交法官office處理POA 9(1)(b)的階段。
如果各位收到了告票,請特別留心查閱罰金是否正確才決定能否採用上述案例。當採用了這策略後但又收到事後法庭發出的罰單時(有很多法官沒有留意罰金錯誤),你可以去信該名法官陳述London (City) v. Young, 2008 ONCA 429的案例要求覆核及撤銷該告票。
排期等候超過6個月
鑒於近日論壇上不少朋友查問如何處理排期超過了本年尚未收到法庭的開庭通知,我翻閱了一些案例發現在加拿大最高法院曾先後經就ASKOV和GREGORY McMILLIAN裁決表示一般的簡易程序summary proceedings案件(交通案件和parking enforcement屬於這類型,但是傳票summons除外)必須在6個月內進行排期。安省上訴庭大法官Sheppard在2000年的Mastroianni案中更使用了上述兩宗裁判作為交通案件的程序指引。由於法院的案件積壓太多,超過6個月set date的情形仍舊出現而被告人又不曉得如果對策。
就此,我將根據該等案例撰寫一份撤銷排期超過6個月尚未通知上庭的申請書。如果遇上這樣情況的朋友可以PM給我,但必須留有法院蓋章的告票以作證明。
人權大憲章鬥贏罰單
今天論壇一位朋友要請我閱讀了今期的《多倫多周報》上述標題文章,看過後發覺有很大的誤導。倘若任何人士跟從它的方法進行11(b)〝必死無異〞!我在這裡說過多次該違憲申請,現在還有人認為1年後才開庭便可以寫信法庭撤消告票。我現在希望大家認識多一點申請手續。
首先,11(b)
必須要證明兩個因素;(1) 是時間因素,案件是否拖延至一個不合理的時限〔超過一年〕和拖延的原因,例如法庭案件的積壓太多、証人安排需時、翻譯員的安排等。(2)
是拖延對被告產生了什麼傷害。如果單是聆訊的延誤將不足以使用11(b)
把案件終止的。
第二是文件提交不只是填寫一份Form 4表格〔那個link只是把憲報上的基本要求顯示給讀者,千萬不可用該指示當作表格填寫!因為不合規格的〕,還有案情描述的宣誓聲明書連同相關的證据附上、另要提交一份Application和案情大剛Factum描述事情的實情和法理及案例的依據,最後是把引用的案例匯集成書釘裝為一本Book of Authorities。
如果要查看準確的資料應該進入http://www.canlii.org/en/ca/charter_digest/s-11-b.html閱覽不能斷章取義
Unsafe Change Lane上堂經過
去年10月2日在DT被一輛校巴撞毀了我的轎車隨後警察調查後接受校巴司機口供不信我的描述,最後發了一張unsafe lane change告票今早上堂。在上堂前兩個月已去信申請disclosure但直到開庭前仍沒有收到。為了盤問證人和拒絕被檢控盤問,我把現場拍下的照片和氣象表以誓章形式affidavit of evidence提早送交了檢察官和法官各一份。
在開庭前我已經因應案件性質和需要準備了:
1.
所有盤問證人的key questions
2.
所有與「實際行動」actus reus有關的法律定義演繹案例(因為這類案件控方不用証明被告人的犯罪意圖mense reus而是如何實行了具體的行動)
3.
向法庭申請排除所有的證人同時在庭內等候order for exclusion of witnesses(根據section 35(5) of the Ontario Evidence Act)
4.以案中案voir dire方式申請法庭接納我的affidavit of evidence用以盤問控方證人(正常情況下在被告給證供時被告人才可以提出他的呈堂證據,這樣便會錯過了用被告的證據來盤問控方證人的機會)
今年開庭時警察已經坐在法庭內等候。我告訴法官至今尚未收到控方disclosure,檢察官馬上在法官面前遞交了disclosure給我。法官向我說既然現在才收到控方的disclosure,他準備給我把聆訊押後。我向法官說只要給我短暫押後1至2小時我希望今天完成審訊,但法官告訴我由於法庭時間不夠所以不能押後2小時之久。我跟著向法官說我相信我可以在半小時或15分鐘內看畢disclosure就可以繼續開庭。法官向我解釋趕緊在半小時準備開庭對我可能產生不公平,可是我堅持短暫押後因為另日開庭對我損害更大。
15分鐘過後開庭時,書記召喚了幾次校巴司機沒有回應,法官宣佈撤銷告票free to go。昨晚準備了幾小時的材料完全白費了。
--------------------------------------------------------------------------------------------------------------上堂調升原來車速
有很多人士害怕上堂如果不認罪可能會把已經被警員扣減的速度調升回原來的里數。 有這樣擔心的朋友可以帶同在本月10日安省上訴庭就Robert J. Winlow裁判的案例
York (Regional Municipality) v. Winlow, 2009 ONCA 643傍身, 制止任何調升的申請。
事源Robert Winlow被警原發出了一張原為超速30km的告票被調減為超速15km不扣分告票。Winlow上堂抗辯, 檢察官要求法庭調升到原來的實際速度被拒。控方上訴, 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庭法官有權運用POA的section 23修改到原來的速度但必須要不少於一天前通知被告人, 因為被告人除了可以有時間徵詢法律意見外, 也可能要考慮聘請法律代表抗辯的機會。 檢察官不能因談判不果便隨意申請恢復原來車速。因此, 必須要把聆訊押後。
現在的排期雖然可以在一年內開審, 但倘若一經押後便會超過一年, 需要冒違憲的風險面對被告人的section 11(b)撤銷控告申請。
今天Parking審訊匯報
日前曾發帖子我在一年前收到了一張parking 告票在去年9月去給多倫多Parking Tag Operation要求他們根據2000年Mastroianni的上訴裁决指引在超過6個月還未排期者必須停止繼續排期。今年2月份收到了法庭通知在今天開庭。
3月30月送交了11(b) 違憲申請,今天開庭過程:
(1) 準時到達Downtown法庭沒有向檢察官報到坐在旁聽席上等候
(2) 當叫到我妻子的名字時(車主是用她名字登記)我便呈上授權書表示代她答辯
(3) 檢察官向法官說他要撤消這張告票法官即時接納並表示我可以free to go
(4) 我向法官申請今天的堂費表示檢方明知不可能進行審訊仍然故意排期是一種濫用司法程序的行為
(5) 法官說由於檢方主動撤消控罪故此未有經過審訊是不會處理堂費的
(6) 我於是馬上呈交了一份1997年安省高等法院的James Deacur and Allan Gordon案例說明倘若檢方撤消控罪但過程涉及濫用司法Abuse the process法庭也應該處理不是的一方
(7) 法官於是定了在7月2日聆聽堂費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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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法庭翻譯!
上周五我陪同我大學時的同學到Richmond Hill的法庭目的是想辦法延期, 因為他的超速告票還差兩個月便達到一年了。
到了法庭同學跟檢察官要翻譯 因為當時翻譯不在場滿意為肯定可以押後了, 殊不知幾分鐘後警察和翻譯先後到庭, 我於是讓同學跟翻譯說請他告訴檢察官我同學需要索取disclosure才決定認罪與否。翻譯沒有問反而對同學說了一大堆什麼不能在開庭前索取disclosure, 又說檢察官一定不同時的話。同學把我準備好的案例解釋給翻譯說他有理由當天申請, 可是給我制止因為對他解釋是沒有意思的, 何況他完全不懂又扮作專家。
後來開庭了, 法庭問我同學是否認罪, 他依照我的方法說沒有收到disclosure所以不能決定。法官再問他有沒有申請和何時申請, 同學說他已告訴了翻譯跟檢察官申請但翻譯說不可以當天向檢察官索取而沒有代同學傳譯。當時翻譯非常尷尬但亦要把這些話語翻譯給法官。檢察官最後決定不提控了(只是超速15公里的案件)。
希望忠告各人, 翻譯是我們的權利和工具, 千萬不要被工具反過來傷害我們。
我這樣的堅持是因為parking tickets實際上排期太長按理不應該勉強進行下去,尤其是當檢方已經被告知不能排期的情况下仍然官僚地不秋不睬自把自為。如果這$30告票的堂費能夠成功爭取,相信有關部門以後必須小心按程序處理以免有被罰款的記錄(不過我也沒有必勝的把握因為這一級法庭的法官可能沒有頒發堂費的權力)
下次開庭的結果再向大家匯報,如果在6月2日的有任何資訊也可以在論壇上分享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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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當日才索取Disclosure是否合法?
有一位論壇的朋友告訴我, 他的朋友在昨天上堂 (1530 Markham Road) 根據Stinchcombe案例向法庭要求索取檢察官的disclosure被拒。法官的理由是Stinchcombe案例乃刑事案件不適用於交通案。他的朋友最終只有認罪, 而據他描述當時還有幾位華裔人士也遭遇同樣情況。
這位法官不應該不懂得該案例的精神, 只是他束蓄意欺負一些他認為不太了解該案例的被告。因為我在該法庭提交過的超過200宗的11(b)申請, 差不多都有列舉一宗名為Masteroianni的2000年超速事件的初級上訴案例, 所以我肯定該名法官知道並很明白交通法庭完全可以引用刑事案例, 因為交通庭是處理quasi criminal cases 《類似刑事案件》的法庭。我覺得該名法官是十分不道德和操守極有問題。我建議當天被迫認罪的人士可以聯合一起上訴。
Mastroianni的判詞就刑事是否適用在交通案件中曾經在裁決的第20節這樣說:
“This is well outside the limit suggested in R. v. Gregory McMillan. That of course was a Criminal matter, and this is a Provincial Offence matter, but it is a summary matter. By analogy this Court’s view is that the guidelines set out by the Court of Appeal in that matter are applicable here (speeding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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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Parking Ticket上堂
今天早上9a.m. 在Markham Road法庭準備的11(b)陳詞, 可是沒有機會讀出來案件便撤銷。檢方濫用司法程序的堂費方面要另案處理, 下列陳詞只是給大家一個概念而已:
開案陳詞:
1.
向法官說出我已經申請了違憲動議Motion終止此案,文件派送巳經在4月12日根據法例的要求完成並巳經列載在派送誓章Affidavit of Service內。
2.
這項違憲申請的爭議主要是違反了人權自由憲章section 11(b) 把案件拖延到一個完全不合理的時限。
3.
另外我想向法庭聲明我今天將要引述的案例部份是涉及刑事案件,由於檢方控告我的罪名是根據P.O.A. Part II提控的, 所以歸於類似刑事案種處理quasi-criminal,因此我認同2000年R. v. Mastroianni案例第20節說明刑事案例是適合於P.O.A. Court使用的。
11(b)違憲陳詞:
1.
我在收到了Notice of Impending Conviction後便選擇了排期開庭,完全沒有作出過任何的拖延,本案的拖延明顯是在檢方。
2.
我在告票發出後超過6個月時間仍未有收到檢方排期通知, 我在2009年9月30日曾經去函City of Toronto的Parking Tag Operation要求他們停止進行排期, 倘若勉強排期將會違反了Mastroianni裁決的第12節所指出的“Provincial Division必須要在告票日起6個月內排期”的原則。該信件已經放置在我的Application Record標籤5的呈堂證物內。
3.
City of Toronto完全不理會我的忠告強行在2010年3月10日, 即告票發出後的1年零兩個多月後開始排期到今天聆訊, 合共延遲了15個月零20天。
4.
更嚴重的行為是作為市民代表的政府帶出一個極野蠻的行徑, 就是明知無法進行的訴訟還要濫用司法的程序來勉強執行。
5.
現在我首先引用的是1990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Cory就Askov一案在分析了一系列的數據後建議institutional delay的上限不能超過6至8個月,根據我這類型的POA Part I的簡單停車告票更應該要在6個月內審結。
6.
我也明白Parking tickets的積壓可能導致法庭的資源無法及時應付, 但大法官正確地指出“資源不足不能作為不合理拖延審訊的籍口”。
有關被告人「受傷害」的違憲陳詞:
1.
Askov案中的大法官在38頁第2節指出“11b有關受《傷害》這一論點, 應該是由檢方證明是被告人故意拖延或製造出來, 或者由檢方證明被告人是沒有受到這拖延所「傷害」而不是由被告人自己提出證明的”。
2.
在Mastroianni案中, 上訴庭法官Sheppard在判詞第26和27節清楚說出案件的拖延包括了對被告人確實和隱含性的傷害, 因為他要花費時間出席聆訊, 深受精神的壓力等均為具體性的傷害。
結案陳詞:
Ø
最後,希望法官判檢方違反了section 11(b)並以section 24予以永久性終止這宗案件。我更向法庭陳詞由於今次檢方的粗暴濫權行為和建立了一個極其不良表樣, 應該判處被告人獲取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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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都是Paul大哥写的帖子的集合,相信被他帮助过的人都知道,他是义务的帮大家了解法律常识,维护大家的权利,一般来说一个case要花费他很多的时间。所以在这里希望大家怀着感恩的心情求助。不要不尊重Paul哥德劳动成果。
不吐不快
我在論壇的一段日子給我最大的回報是得到了很多朋友的支持。而使我滿足的地方是可以假完全沒有法庭經驗人士的手來對抗具專業訓練和法律知識的檢察官(當然,也要有約克論壇的年青和具衝勁的讀者配合才能成事)。到現時為止尚未有令我太失望的事件發生。
可是昨天我遇到了一件令我十分不舒服的事件。事源有一位論壇上的朋友日前電郵求助一宗stop sign不停車扣3分的告票事宜。該案件將於今天進行開庭聆訊,但可以押後的機會很渺茫。我在前天跟他見面時,在他手中拿到檢察官給他的disclosure。我花了一天時間研究在disclosure內尋找缺點和盲點及翻查合適援用的有關案例。終於我以中文替他撰寫了盤問警員的key questions和結案陳詞等,我相信定能成功撤銷該控罪。當我在結束書面材料和準備打印給他的時候,我致電約他出來見面和解釋如何使用該資料。殊不知他回答說他和家人商議過,認為這樣打可能很麻煩所以決定自行上堂(我領會到他的意思可能是去認罪求減刑吧),他決定不用我趕了整天的材料。
在這裡我得到一個很深刻的體驗,凡是不收費的服務不管你付出多少精神和時間或者內容是否充分,最終不一定會被重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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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MP聯絡方式
感謝車版各友人對我的推崇, 我只是把我個人對交通告票處理的有限知識提供作參考而已。最近有些人士在未經我同意或事先知會的情況下把我的電話放在車板上。我希望大家如果想與我聯絡的話, 可以pm或email給我並寫下姓名和電話號碼。我的電話不會接聽不明的來電的。
***************savagesean 2009 2月23号上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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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说的是,请大家别再轻信那些所谓的告票专家了,他们丫就是骗钱的.今天一起上庭的有不少告票专家,他们丫十个里边有十一个,不管警察来不来他们在门口就跟那个减控官认罪. 因为只要认罪扣分有可能就不扣或者少扣,罚款也减少很多.所以他们丫就往上边一站,说我认罪,我会在30天之内缴罚款的.操!这点儿事是个人都会做.所以劝大家别花冤枉钱了,自己去就可以了.
现在进入正题,我是08年3月底吃了一张闯黄灯的单子,排到了今天上庭.下午1:30在60 QUEES ST W 三楼的H法庭.信上说要提前半个小时到.我12:40就到了.等到一点的时候,监控官在门口开始叫名,问你打算怎么处理,轮到我的时候,我看当时抓我的警察没来,我当然不认罪了,我说我要是认罪怎么处理,她说,大概罚50块,不扣分,我心想给我开单子的警察都没来,那就不认罪,她还PUSH我说,要不认罪上庭的话,罚款最高到500,去你妈的,我又不是被你吓大的.我说我不认.
1:30过了一点开庭,刚开始很顺利,有一堆认罪的,认罪的都他妈的是那些"专家".或者是看到警察来了的人.然后就是很多都是警察没来,法官就说FREE TO GO , 给我听的这高兴,心想一会就该到我FREE TO GO了. 结果他妈的,大概过了40分钟,法官要休庭15分钟,这他妈的一休倒好,给我开单子的那个女警来了.你说我他妈的背不背啊.
再开庭了以后,没过几个就到我了,我上去了说了我的名字,然后说,我申请了翻译,为什么我的翻译没到,我以为这样也可以把这个案子撤销呢,结果那个傻逼监控官对法官说,对,是啊,那咱们给他找一个翻译,再排期吧,我一听,他妈的,真他妈想大嘴巴抽她,丫那嘴真鸡巴溅呢.然后又把那警察叫上来问她哪天还有时间.....最后我就又被排到了4月17号了.
今天主要的原因是我的姓的排列比较靠后,我的名字在名单里是倒数第三个,要是排在前边我也就没事了. 还有要说的是今天那个警察穿的是便装,还有几个也是.